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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协议写明办卡不予退费,但说好的一对一私教却成了团课,能退钱吗?
发布时间:2024-11-07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来源:萧山信访)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曹女士在杭州加多宝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周年庆活动“一对一私教,买10次课送10次课,360元/课,仅售3600元,有效期一年,仅限活动前88名。”张先生多次联系曹女士办理会员卡,并强调名额有限。后曹女士在加多宝健身营业场所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卡,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协议特别约定:“开卡后,未消费的课时不予退费,可以延长3个月。”且在办理会员卡时,张先生承诺游泳池的水一个月一次全部进行更换。

  曹女士在使用了10次课后发现,事先承诺的每月整池换水变成了整池水循环过滤,原来一对一教学,变成了一对二或者一对三教学。曹女士认为:这明显和之前说好的不一样,这种几个人一起的教学,老师根本教不过来,一点效果也没有。

  健身馆认为,游泳健身卡本来就是预付式经营,健身馆负责提供服务,现在曹女士都已经使用了一半的课程了,协议约定开卡后是不予退费的。且游泳池的水质是符合要求的,所以不同意退款。

  另在健身馆不同意退款后,曹女士在大众点评上给了游泳馆差评,并发表了与实际不相符的言论。现曹女士到靖江司法所咨询,曹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换剩余款项。

  律师分析

  01

  健身馆单方面改变教学方式,曹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现曹女士与健身馆的合同约定培训方式为一对一,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对一教学义务,商家中途改变教学方式且事先未与曹女士进行协商一致,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曹女士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换剩余价款。

  02

  曹女士可以要求退换多少费用?

  虽然曹女士与加多宝的协议约定开卡后不予退费,该约定明显属于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加多宝并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也没有特别向消费者予以说明。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该约定系无效的。

  协议约定:“买10次课送10次课,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退款无特别约定。虽然10次课程系赠送的,但同属于消费者购买的服务的对价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不因赠送而免除相应的义务。因此曹女士可以要求退换剩余10次课程的费用1800元。

  03

  一个月一次整池换水变更为整池水循环,曹女士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因健身馆的水质整池抽查是合格的,且双方并没有关于整池换水的书面约定,故健身馆提供的服务设施是符合约定的,因此,曹女士无权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04

  曹女士在大众点评上发表的言论有可能构成侵犯健身馆的名誉权

  (一) 曹女士客观上存在损害健身馆名誉的事实。曹女士明知游泳池公告栏张贴的水质的合格的,却在网站上称述水质不清,每次游完泳,身上痒。(二)曹女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在健身馆不同意其退款申请后,发表不实言论明显存在故意。(三)曹女士在大众点评上发表不实言论对健身馆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四)曹女士的损害行为与健身馆受到不良影响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提醒

  教学培训一般为预付卡消费,少数商家在服务过程中降低服务标准或提供服务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为此消费者在交款时应尽量与商家签订相关协议,保留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看清楚协议内容,尤其是商家的口头承诺是否写入合同条款,以免“踩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写明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事项。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向选择解除协议的消费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十五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来源: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萧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