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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体育局大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委宣传和统战部(文体旅游局),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印发《苏州市体育局大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体育局大数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体育局

                                                2021年11月25日

苏州市体育局大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构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推进苏州体育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加快推进体育数字化转型,提升体育政务服务、体育公共服务、体育治理体系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苏州市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区)体育部门(下简称“各部门”)从事数据资源采集登记、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市体育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二章数据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体育局数据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市体育局首席数据官,充分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深化数据全生命周期治理,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与开放,加速体育数字化转型进程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局办公室(信息处)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数据资源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宏观调控与综合统筹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开放和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体育信息中心(下简称“信息中心”)为数据资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负责数据资源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数据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局系统数据管理规范,指导、协调市体育局各部门加强和规范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是数据资源管理的产生、提供和使用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据资源采集、录入及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开放目录,确保数据资源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以及提供高价值的数据服务。

第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体育局各部门形成的数据资源原则上都应及时录入至“苏州体育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数据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提升质量。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驱动,打破“信息壁垒”“信息孤岛”和“信息瓶颈”,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和效率。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各信息系统产生数据应遵循局数据资源标准规范,并及时通过数据交换共享接口汇总至数据平台。

(四)依法依规、安全可控。牢固树立安全观,坚守信息安全底线,共同构建数据共享安全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全流程全方位安全可控。

第三章数据资产管理

第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制度,推动“一数一源”数据治理,建立长效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鲜活性。

第十条 市体育局数据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每年第一季度,市体育局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调整数据资源清单的,应填报《数据资源清单调整申报表》,经审核确认后形成本年度市体育局数据资源清单。

第十一条 为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和集成,提升数据安全防护等级,市体育局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维护、共享开放、安全保障等一体化管理,市体育局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新建数据平台。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采集数据,也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采集数据。应当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三条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市体育局各部门应及时在大数据平台上更新数据,及时上报并处理数据质量问题,信息中心定期汇总大数据平台更新情况。

第四章数据共享开放

第十四条 推动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制定市体育局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信息中心按照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数据上传至苏州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并积极响应外单位的数据共享需求。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数据使用用途、使用范围和业务应用系统等相关信息,由信息中心受理和审核通过后在大数据平台上授予相应权限。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五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应加强风险监测、日常监控等,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应加强账号管理,按照录入权限、访问权限、维护权限明确管理人员,不得混用账号进行操作。如需新增、修改账号,需填报《数据平台账号变更表》。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保护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采集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数据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数据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采集人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数据,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