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苹果公司被称为“苹果税”的佣金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议,其中中国和英国的诉讼尤为引人注目。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开发者应对“苹果税”的策略。
一、苹果公司在中国和英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诉讼
2024年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对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即金某诉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以下简称“金某诉苹果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至最高人民[1]。同时,苹果公司也向最高人民提出上诉,希望删除一审判决书中提及苹果“支配地位”的内容,并反对判决中暗示“不公平定价”等措辞[2]。目前,该案仍在审理阶段。
2024年11月,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讼,指控苹果公司存在在虚拟服务和应用内购买中收取30%的佣金等不公平的垄断行为,要求赔偿300万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苹果公司则辩称,其对App Store的严格审查是为了确保用户安全和应用质量[3]。据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报道,北京知识产权已受理此案。
2025年1月13日,英国消费者针对苹果公司高额佣金发起的集体诉讼开庭,原告方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iOS应用程序分发市场,并认为苹果公司通过其App Store对iOS设备上的应用程序分发形成了垄断[4]。
二、苹果公司在诉讼中涉及的反垄断问题
(一)相关市场界定
1.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在中国首例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上海知识产权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即“App Store”[5]。在英国的集体诉讼中,原告方也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iOS应用程序分发市场”,并认为苹果公司通过其App Store对iOS设备上的应用程序分发形成了垄断。
2.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在金某诉苹果公司案中,认为,原告主张的被诉垄断行为及相关竞争者所体现的竞争关系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故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市场份额: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分发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App Store作为iOS设备上的唯一官方应用分发平台,吸引了大量开发者和消费者。由于iOS设备的用户基数较大,这使得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显著的市场份额。
市场进入壁垒:苹果公司通过其iOS操作系统和App Store构建了封闭的应用生态系统,这增加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这种封闭性和高进入壁垒使得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形成了较强的市场控制力。
用户依赖性和粘性:中国用户对iOS设备和App Store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和粘性。这主要是因为iOS设备在中国市场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用户基础,这种用户依赖性和粘性进一步巩固了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
(三)苹果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分析
1.不公平高价
金某诉苹果公司案中,认为:在无法根据成本和利润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应用商店的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其他安卓应用商店,如华为、小米、OPPO等)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收取的佣金比例;本案原告系应用商店的消费者,从消费者角度,其所感受到的价格系各应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定价。即便在某一个时间段就同一应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价格高于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但并无证据证明是苹果应用商店对开发者收取的佣金所致;被告亦举证证明相关应用在在苹果商店的售价等于或低于在安卓应用商店的售价。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公司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该案中,主要通过苹果公司与其他安卓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比例进行对比,推出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行为。但的分析思路,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新的论证思路。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可以考虑:“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以及“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
苹果公司应用商店的开发、运营、维护等成本基本稳定。然而在中国,苹果公司对其App Store内的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收取高达30%的佣金。在全球其它地区,苹果公司的抽成比例各不相同,在美国的抽成比例为27%和12%,韩国为26%和11%,欧盟的比例甚至只有17%和10%[6]。相比较之下,中国市场的抽成比例远高于其他市场平均水平。鉴于此,开发者可以上述两点作为切入口,论证苹果公司存在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2.搭售或限定交易、拒绝交易
金某诉苹果公司案中,认为:原告主张因苹果公司就应用内购买项目强制要求开发者接入其IAP模块的行为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即便开发者因该行为遭受到了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施的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行为,也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在苹果公司应用商店购买应用内项目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支付,故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影响。至于开发者和苹果公司的结算方式,系开发者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还认为,即便原告对苹果公司的行为有诉的利益,原告关于苹果公司存在实施搭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行为的主张亦不成立。
(1)苹果应用商店的IAP模块嵌入于应用商店使用iOS系统中,系该系统的组成部分,不能被单独销售或购买,因此,苹果公司并未实施强制搭售IAP模块的行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苹果公司要求进行交易,但遭到拒绝的相关事实,故苹果公司也未实施拒绝交易的行为。
(2)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重点在于审查行为是否会对竞争造成损害。无论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数据安全角度,还是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苹果公司要求开发者接入IAP模块,具有正当理由,并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该案中,虽不认可原告关于苹果公司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的主张,但在判决书中明确“就付费应用或有购买项目的应用,苹果公司确实要求开发者必须接入其IAP模块,否则开发者将无法上架,或者即便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上架,也有可能被强制下架。即苹果公司对付费应用和购买项目的应用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
从该角度分析,苹果公司在其App Store平台上严格禁止应用外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这种佣金收取方式实际上是将苹果支付系统与App Store服务捆绑在一起,要求开发者必须使用其支付系统,这一政策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苹果支付系统与App Store服务的捆绑关系。
若开发者后续能通过收集相关市场数据、出具经济分析报告等方式,证明苹果公司严格禁止应用外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行为使得开发者难以在iOS平台上获得合理的利润,从而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则仍有可能证明苹果公司实施了搭售、限定交易的行为。
三、开发者和消费者挑战“苹果税”的路径
(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举报
作为直接受“苹果税”影响的群体,开发者可以主张苹果公司的高额佣金和强制使用IAP模块增加了运营成本,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通过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起反垄断行政举报的方式,请求展开反垄断调查。
开发者可参考以下建议,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行政举报材料:
1.明确举报主体与诉求:开发者应以自身名义或联合其他开发者共同作为举报主体,明确请求市场监管总局对苹果公司在中国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重点关注其高额佣金政策及限制第三方支付等行为。
2.详述垄断行为与影响:详细列举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如对应用内购买收取高达30%的佣金、禁止外部支付服务和应用商店等。同时,阐述这些行为对开发者运营成本的增加、市场竞争的限制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等。
3.提供证据支持:通过提交市场竞争分析数据、专家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国内外苹果公司相关判决书、处罚决定等证据,支持举报内容。
4.通过行业组织共同行动:开发者可以自行向市场监管总局发起上述举报,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发起举报,借助行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和集体行动的影响力,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等,增强举报的力度和效果。
(二)向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1.个体诉讼
根据《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垄断,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赔偿。
反垄断诉讼涉及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专业问题,一般需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如律师费、公证费、经济学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诉讼费、差旅费等,小型开发者作为原告,一般难以承担巨额的诉讼成本。但小型开发者自行发讼的案件,如上文提及的体语科技诉苹果公司案也值得关注。
大型企业开发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举证能力更强,可调动律师资源、聘请专家学者出具专业经济分析报告等,提升案件胜诉率。在全球多国发起对苹果公司诉讼或调查的背景下,建议大型开发者可尝试个体诉讼路径。
2.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亦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可由其中一人或多人为全体利益或应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在英国对苹果公司集体诉讼案中,伦敦国王学院讲师Rachel Kent代表近2000万英国iPhone和iPad用户提讼,指控苹果通过App Store收取高额佣金,限制市场竞争,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7]。
国内开发者或消费者可借鉴英国集体诉讼的思路,以降低单个原告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的影响力和成功率。但实践中集体诉讼存在不少难点,集体诉讼涉及大量主体,这也导致诉讼代表人选定困难,难以确保所有原告都能及时了解并参与诉讼,难以如何处理不同原告之间的利益差异等。
(三)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定苹果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介入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开发者可以通过协助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提供相关市场数据、市场分析报告、专家意见、提供苹果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的线索等方式推动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的力量提讼,以有效整合集体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增强案件影响力。
四、结语
从中国到英国,苹果公司的垄断行为不仅触动了市场竞争的底线,也触动了公众对公平交易的期待。面对苹果公司高额“苹果税”政策,开发者并非孤立无援,而是可以通过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举报材料,促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行政调查;通过行业组织发起集体诉讼等方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球反垄断法规的不断完善,苹果公司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挑战和监管压力。未来,苹果公司不仅需要保持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还需积极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主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
注释:
[1]《中国: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宣判及声明(附判决书)》https://mp.weixin.qq.com/s/0dTwwuW09Sjp391vYKT8bQ.
[2]《赢了“苹果税”诉讼,苹果为何仍不满意?——从国内首例“苹果税”案看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发展趋势》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54007.html.
[3]《北京开发商体语科技苹果存在不公平垄断行为,索赔300万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5535069238018603&wfr=spider&for=pc.
[4]《索赔15亿英镑!英国针对“苹果税”集体诉讼开始庭审》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55842.html.
[5]金某诉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mp.weixin.qq.com/s/oRcg1xtNiB3ZuMc4_gPYIQ.
[6]《30%!中国市场“苹果税率”全球最高,欧盟市场仅需支付1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943484803868264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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