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性到定量:“公平正义感受度”语境下裁判文书量化评价标准研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靳帅
作者简介:
靳帅,199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西南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17562051366
通信地址:山东省微山县奎文路81号。
摘要:本文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行解读,提出了其中的“人民群众”是侧重于相对法律专业人士的群体概念。裁判文书是裁判过程和结果的集中体现,对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影响可谓重大。围绕实现使这一群体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公平正义感受度。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五项评价维度,并尝试通过里克特量表式评价构建了一套量化评价体系,通过人民群众的评价机制最终实现评价流程,以期为改进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提供参照。
关键词:公平正义 量化 评价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围绕这一目标来改进工作。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向人民群众讲明案件经过、论述裁判过程、宣告裁判结果的载体,是公平正义与否的具象化表达。因此,“公平正义感受度”理应成为衡量裁判文书优劣的评价标准之一。对裁判文书的“公平正义感受度”进行多维度量化评价,能为裁判文书的改进工作提供参照,促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提高,助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以“公平正义感受度”评价裁判文书的基本要义
(一)以“公平正义感受度”评价裁判文书是公正司法观的内在要求
公正司法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后又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中的公平正义对实现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特点,不仅要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好这“最好一道防线”;还要在全面推行司法公开的背景下,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认可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正面反馈和良性循环。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一环,不仅可以直观反映处理纠纷的全景,更能在释法说理中体现法官在“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之间寻求统一与平衡”的过程,优秀的裁判文书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公平正义的具象化表达,故而以“公平正义感受度”评价裁判文书恰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观的遵循。
(二)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心理认知。”而这种心里认知的主体应当为“人民群众”。
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学专家为视角的公平正义固然高屋建瓴,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并非背道而驰,但前者往往封闭在自己编织的专业圈层茧房,在筑起的高台中逐渐不接地气,裁判者在自我对公平正义的意识中沾沾自喜却少有换位思考的反应和共情的能力,如此,即便有再严密的逻辑论证和精致的文字驾驭,也失去了裁判文书应有的解决纠纷、定分止争的效用,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亦相去甚远。当时间走到新时代,“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古老法则在岁月洪流中终成为了历史,新时代法律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规则的设计其出发点是服务人民,那么在规则运转和实施后,其最终落脚点也应当着眼于人民的感受。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立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为其中之一。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如果说立法是对权利、利益问题进行的初次界定,那么司法则是对引发争议的权利、利益问题进行法律上的第二次分配。”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司法活动当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明确为人民群众,探知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才能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三)公平正义感知的程度
公平和正义往往在抽象的价值观的层面对各项工作进行统领和引导,但公平正义不应是被仰望而遥不可及的,人们能够拥有对公平正义的认知能力与感受能力,而且对于公平的渴望是根深蒂固的,人民群众所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应当是具体和实在的。将感受度拆分来看,“感”为感知,强调了主观上由心而发并以情感为立足点,是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一种积极与正向的感知;“受”为接受,是客观上的认可,随着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常态化,人民群众接受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和指引功能,并据此作为可预知的行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理的指导意见》作为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在第一条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条即是强调了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由此,两个侧重点主客观统一后则外化为对程度进行衡量,在衡量时又演化为对若干细节的具体评判。
二、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实证研究
前文论述了公平正义感受度的主体有所侧重,因此本文直接针对区别于法律职业者的狭义上的人民群众进行调查。
为了避免法律从业者的思维定式,突破之前大部分研究者针对人民群众这一公平正义感受度主体,臆想并提前人为划定评价标准,让受访者在划定标准内打分这一调查模式的限制,确保调查结果的全面性。
在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影响因素调查中,我们在对受访者的性别、学历、职业做简单了解后,设计了通俗易懂并能直观反映群众心理的几个问题对受访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对问题进行了辅助性解释。调查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初步的探询,问题包括:有无参与过司法案件、胜诉与否、是否看过裁判文书、阅读裁判文书时会全面浏览还是只关注结果;第二部分采用里克特量表式形式,对受访者能否通过阅读过的裁判文书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行考察,将感受程度区分为完全不能、基本不能、能、部分能、完全能五个层级;第三部分为开放式问题,询问受访者认为怎样的裁判文书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对送达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及其他人民群众现场发放调查问卷、通过网络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共有效回收调查问卷102份。根据回收问卷的内容,本文初步得出了“对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影响因素众多,不同群体之间具有显著差异,但有对公平正义感受度影响较大且集中的因素”这一结论,针对普遍关注的因素存在通过赋值进行量化评价的可能。
(一)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评价维度
本文通过对有效回收的102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梳理概括受访者对问题“你认为怎样的裁判文书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回答,将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点总结如下。
以上五个维度,主要包含规范性要求和说理性要求两个部分。另外,人民群众对于裁判文书内容有朴素的道德
要求,其中既有传统道德要求,也有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因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基本一致,本文将对道德的要求集中概括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卷累计提及“语言规范”76次、“说理透彻”81次、“完整的还原庭审经过”38次、“适用法律准确”62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9次。
(一)语言规范
语言是判决书的载体,没有语言的支撑,判决书就失去了得以存在的基础。语言规范与否也直观影响裁判文书阅读者对裁判文书乃至司法严肃性权威性的认知。通过调查结果来看,语言规范是保证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较高的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首先要避免错别字及语法错误。裁判文书经常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自由乃至生命做出裁判,容不得半点马虎。关键的表述一字之差,表意天差地别。如混淆了“中止”和“终止”极有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些错别字甚至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导致严重的后果, 损害法院形象。比如2018年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误将“开庭”写成“开房”,引发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存在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法错误等竟达68处。这种低级错误,在当事人收到判决后稍加辨别即可发现,对法院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会产生怀疑,进而本能的联想到裁判是否公正,随之产生信任危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大量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不仅仅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检验,更要经受无数网民、各种法律研究者的反复检验。即使案件的裁判结果十分公平公正,人民群众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也将大打折扣,这是十分可惜的。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
其次,裁判文书要表意明确。展开来说是指指代明确、层次清晰,裁判文书表达的内容唯一确定。不能准确表达的裁判文书会带来问题,一方面可能因为执行内容不能明确,给判决后的执行工作带来重大困扰,导致错误执行或者降低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因为不知所云,容易给人民群众阅读裁判文书增加障碍,降低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实践中,有些判决书仅写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债务”,没有对借款本息数额做出具体认定,这样不能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的判决书,当事人自然仍存在争议,难以积极履行。
有鉴于此,裁判文书用语规范,表意准确应当纳入衡量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标准,且赋予相对较高的分值。
(二)说理透彻
裁判说理是人民法院讲清如何认定事实,怎样适用法律的论证过程, 可以说是一份裁判文书对公平正义感受度影响最为重大的因素。对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评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从证据的采信与否说理来看,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将证据规则准确恰当的运用于审查证据中来,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清晰阐释。“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有通过对证据内容的准确认定,才能准确的复现法律事实,力求更贴近于客观事实。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分析都是法官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但是在许多裁判文书中,仍然存在只列举证据,不对采纳理由进行说明的情况,这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受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法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论述采信理由,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及对判决结果有关键影响的重要证据,更应该说明理由。同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也常不了解,裁判文书在论述是否支持诉讼请求前应当对此也做出说明。第二,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常出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此种表述十分空洞模糊,没有讲清楚判决的理由。同时需要注意的事,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从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使裁判文书简明易懂的角度考虑,应对待说理事实进行区分,对有争议的问题重点论述,以便让其后的审理和裁判文书制作有的放矢。这在现行《行政文书诉讼样式(试行)》、《民事文书诉讼样式》中都有体现。第三,法律适用的说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适用何种法律(集中表现于适用此种还是彼种,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具体适用哪个条款、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适用理由,以搭建起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展现“依法裁判”的过程。尤其是时代快速发展,新型案件不断涌出,且处在民法典刚刚颁行,大量法律事实跨越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民法典颁行前后,“如何准确选择法律、合理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对每一位法官都是现实考验。”下文将对此条进行更为细致的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不通过恰当的说理从以上角度说明裁判经的心证经过,很难让人民群众信服。因此,说理的透彻程度理应纳入评价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的体系。
(三)完整的还原庭审经过
裁判文书应当完整的还原庭审乃至整个司法裁判过程的全貌。从案件的来源,审理过程,到何人出庭,作何发言都应予以记载。这是程序正义在判决书上的集中体现,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实体正义。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案件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时质疑为何判决书中没有记载其抗辩甚至质证意见,败诉一方常由此导致情绪激动,引发上诉。因此,裁判文书应尽量完整记载庭审过程。当然,这种记载也不是漫无目的的记录下当事人说的每一句话,而是对与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相关的意见记载准确,如当事人过于赘述可适当概括,并在说理过程中予以回应。(四)适用法律准确
法律规定是司法裁判的逻辑起点,能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判断一份判决书优劣的先决条件。法律规范一般采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写成,且其意旨经常具有不完全性,留有“语义学上的判断余地”,模糊或多意。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其中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具体指什么,并没有十分清楚。摆在法律适用者面前的问题十分明显。法律适用者只要通过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来准确的适用法律。同时,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出现新问题产生新型案件时,也应当依据特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做出变通,最终准确适用法律。把法律条文从可能不明确的指代,变为唯一含义。
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否,根本上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合法性,也决定着裁判文书的权威性,是构成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重要因素,本文亦将其纳入量化评价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标准之一。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当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道德期待。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人民群众(尤其是受教育水平相对不是特别高的)仍根深蒂固的存在着朴素的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的道德观念,渴望这种道德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实现所谓的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这其中既有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也有传统文化的糟粕因素,应当辩证的进行分析。现在司法在考虑个案正义的基础上,也需要平衡程序正义,实现较高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如常见“诉讼时效”问题,许多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民群众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接受,据此,普法工作应当有所侧重,但如能通过裁判文书讲清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朴素道理,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也应成为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应有之义。
本文基于此种考虑,将传统的道德观点(包括其中的不合理或者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部分)与现代司法理念博弈融合后的结果,概括为现代中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不同层面的道德要求。故本文将能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纳入量化评价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尺度之一。
三、量化评价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实现路径
通过前文的实证研究,本文选取了五项衡量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维度。对这五项评价标准制定量化细则,并通过某种方式实现评价成为本章研究的内容。
(一)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量化
裁判文书的评价,如果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难以给出直观的评价,不利于不同裁判文书相互之间的比较,不利于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激励和惩戒,因此本文尝试从以上论述的影响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五个维度,构建量化评价体系。
通过对五个评价维度进行程度为“无、基本无、一般、好、较好”不同层次的评价,分别赋予0、20、40、60、80分的分值。
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辖区的人民群众可能对以上五个维度的评价标准侧重有所不同,应当考虑并尊重这种差异,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对每项指标的评分都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从0到1的系数a(尽管因为五项维度都很重要,几乎不可能出现系数为0的情况),以保证这种动态调整的可能。并可视情增加新的评价维度x,同样采用前文的方法进行评价赋分。同时,有鉴于本次调查中五项维度出现的频率有明显差异,且有另外数量较少的其它影响因素本文未予体现,又考虑到本文的调查样本容量相对不大,且有地区局限,故此不依据本文调查结果直接对系数a进行赋值。
基于使各项评价维度表现一目了然的考虑,在对各项维
度的评价得分加总后,除以总分的形式体现外,本文拟同时制作雷达图以求直观体现。
例如:某份裁判文书的评价结果为语言规范好、“说理透彻较好、完整的还原庭审经过好、适用法律准确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较好,各项系数均为1的前提下,该份判决书的公平正义感受度得分为: 80*1+60*1+80*1+80*1+60*1=360
(二)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感受度的量化评价路径
本文论述了公平正义感受度的主体为人民群众,那么裁判文书公平正义与否的评价主体自然应该是人民群众。在裁判文书作出后,应当即时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公平正义感受度调查表,让人民群众就以上几个维度做出程度不同的评价。并及时汇总计算分数。同时,应针对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设计评价系统,所有访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的网民,都可以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评价。考虑到公平正义感受度评价机制主要是为法院改进裁判文书制作提供参照。因此,收到的评价在本机制成熟之前,不宜过早公开。设置为可在后台查看,定期向各法院反馈并形成报告。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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