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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贤承认恋情!分手后,另一方要承担责任么?

​​PART.01 金秀贤和金赛纶恋爱事件回顾

 

2025年2月16日,金赛纶在家中身亡,年仅24岁。随后,韩国自媒体“横竖研究所”爆料称,金赛纶与金秀贤曾有过长达六年的恋情,且恋情始于2015年,当时金赛纶年仅15岁,而金秀贤已27岁。爆料还称,金秀贤在金赛纶生前追讨7亿韩元债务,导致她心理崩溃,最终选择轻生。

 

金秀贤经纪公司Gold Medalist对此予以否认,称相关爆料为“虚假事实”,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措施应对谣言。

 

紧接着,“横竖研究所”曝光了更多两人相恋的证据。

 

亲密照片

包括金秀贤亲吻金赛纶脸颊的照片,拍摄于2016年,当时金赛纶16岁。


信件内容

金秀贤在军队期间写给金赛纶的信件中,表达了对她的思念和爱意,例如“我好想你”和“我爱你”。金秀贤在巴黎写给金赛纶的信中,称她为“令人欣慰的赛纶、令人佩服的赛纶”,并表达歉意和爱意。


短信内容

2024年3月19日,金赛纶发给金秀贤的求助短信中提到,她收到了内容证明书,要求偿还7亿韩元债务,并恳求金秀贤给她更多时间。

 

2025年3月14日,金秀贤公司承认金秀贤与金赛纶恋情,但模糊交往时间,表示两人是在金赛纶成年后的2019年夏天到2020年秋天才交往,被曝出的信件也是写给亲朋好友的信之一而已。

 

 

PART.02 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韩国《刑法》第305条,与已满13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法定罪,可处5年以下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若性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案实施前,根据当时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罪。

 

若双方仅为情感交往(如约会、通信),未涉及性行为,则在韩国法律中不构成违法

 

 

PART.03 结合中国法律的思考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适用

 

中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罪,可处10年以上、或。

 

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若类似事件发生在中国,金秀贤与15岁的金赛纶发生性关系,可能不构成罪,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

 

债务追讨与精神虐待

 

中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追讨债务,但不得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催债。若金秀贤的催债行为被证明存在恶意,可能构成侵权。

 

 

PART.04 恋人分手一方,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
 

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点:需证明分手方的行为与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存在过错(如故意、长期精神虐待、威胁恐吓等)。

 

例外情形:若仅是正常分手(如情感不合、理性沟通),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是否构成“教唆、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教唆行为:明确怂恿、诱导对方(如发送“你去死吧”等性语言);

 

帮助行为:提供工具或方法(如购买药物、协助制定计划)。

 

司法实践:单纯未阻止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存在法定救助义务(如情侣同居期间明知对方未施救),可能涉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下的救助义务”
 

若双方处于同居、婚姻关系或存在依赖关系(如一方为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法律可能认定分手方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1:言语导致
某男子在分手后多次发送“你死了我就解脱了”等信息,女方因此。认定男子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正常分手无责任
一对情侣因感情破裂分手,女方。认为男方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法律责任的边界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分手行为本身合法合理,无过错或性言行;

源于自身心理问题,与对方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存在教唆、帮助行为;

长期精神虐待、威胁或恶意;

未尽到法定救助义务(如明知对方未报警或施救)。

 

 

PART.05 北大包丽案

一、案件背景
 

包丽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2019年10月9日服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牟林翰为包丽男友,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

 

两人恋爱期间,牟林翰对包丽实施长期精神控制和情感虐待,包括贬低人格、要求其拍、扇自己耳光、绝育等。包丽在精神崩溃后选择。

 

二、判决核心内容

 

认为牟林翰与包丽虽未结婚,但已形成实质上的共同生活关系,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

 

牟林翰的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且情节恶劣,导致包丽精神崩溃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认定牟林翰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判处三年二个月。

 

民事赔偿上,判决牟林翰赔偿包丽母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包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判决意义

 

本案揭示了情感关系中的精神控制问题,提醒公众警惕亲密关系中的虐待行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填补了法律在情感虐待领域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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