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阜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一定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或职业技能水平、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有接受扶持愿望的个体残疾人工商户。
(二)扶持政策及申请程序
根据残疾人创业的规模以及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和社会覆盖面的不同,扶持的力度也不相同。扶持主要有几个方面:
1、残疾人个体就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经营手续、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发展势头良好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标准为每人0.2—0.5万元,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就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2、残疾人创业带头人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安置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
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补助0.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创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基地扶持政策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有固定的就业培训场所、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年就业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城镇残疾人就业基地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含8个月)、残疾职工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地每年应承担各级残联委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残疾人不少于100人次(含100人次)。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免费培训的基地将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省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标准为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0.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基地补助标准为3—2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购建(租赁)经营场所、购买生产资料和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等支出。
申请程序:由残疾人就业创业法人或基地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和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身份证明,经营执照等相关证明,可持续发展报告、培训档案、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三、安置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
(一)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及《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征收数额为:用人单位所缺比例乘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因以下两种原因可以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等文件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向同级残联、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地税机关,可享受减免或缓交保障金政策。
(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企业奖励政策
根据《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文件精神,对于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按照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四、残疾人职业培训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培训场地及教材,学员培训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57号)文件执行。
(一)培训对象:阜新市常住户口,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有培训需求且生活能自理的、有就业愿望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
(二)培训项目:盲人保健、盲人医疗、剪纸、海报设计、计算机操作、计算机程序设计、种植、养殖、中式面点、西式面点、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艺术插花、摄影、剪纸、水彩绘画、手工编织、茶艺、钩针编织、家电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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