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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自行判别”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那么,企业准确、合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自行判别”的内容有哪些呢?

一、判别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和申报所属年度的主营业务及其占比来判别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计算公式: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二、判别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企业发生的7类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包括: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判别研发项目管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企业应正确判别研发活动的组织形式是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还是集中研发,并按研发项目进行资料管理与研发费用核算、归集。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判别研发资金来源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五、判别是否准确核算归集研发费用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有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 加计扣除可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执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上述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六、判别加计扣除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1.委托研发的计算。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全部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4.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来源:江苏税务
  • 作者: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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