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吗?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它属于我国调整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具体实施和细节上的规定,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据该法制定。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对工资计算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收入÷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