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五、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纳税人享受车船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3、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需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已在2023年12月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我公司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不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须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7、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8、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9、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10、在最新版江苏税务App登录时提示:“未查询您与到该企业的关联关系信息”,如何处理?
应首先确认界面上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是否正确。 如果输入的是手机号码,可更换身份证号码作为输入项,再次登录。可以登录的情况下,判断为手机号码与本使用人不一致,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找回手机号码”修改手机号。如果仍未解决,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的信息是否存在与系统不一致的情况。
11、企业仍存在同一个手机号多人使用的情况,现在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应如何处理?
电子税务局登录要求一人一号。手机号码默认关联最新获取短信验证的人员,其他人员如果存在相同的手机号将被清空。 请您点击“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左下角点击“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12、我在已登录状态下使用“江苏税务”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提示“请先登录。”如何处理?
请您在“江苏税务”App里点击【我的-退出账号】先退出登录状态,重新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江苏税务”App,再点击“登录”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13、如何从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切换到个人业务?
进入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账户中心,点击菜单栏“身份切换”-“个人办税”,进入个人办税功能页面,界面展示办税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切换为个人】按钮,由企业页面切换到个人页面。
14、“江苏税务”App没有注册的按钮,请问如何处理?
请您进入“江苏税务”App ,点击【我的】-【登录/注册】,选择“个人业务”模块,在页面左下方有【用户注册】按钮。您也可以前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登录——自然人业务,也可以进行用户注册。APP和WEB两端注册信息保持一致。
15、电子税务局使用 “江苏税务”App扫码,提示回调失败,怎么处理?
首先区分是登录时操作提示还是已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的事项(如操作领票、增票等)操作提示。 一、登录操作 (一)安卓用户:请您前往应用市场下载“江苏税务”App最新版本。升级后,可以使用扫码登录功能。还可以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江苏税务”App安卓系统安装包。 若不使用扫码登录情况下,纳税人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式。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新版登录”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个人用户密码后,进行二次验证,可以使用短信验证码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苹果用户:市场的App版本已审核,目前已是最新版本。不使用扫码登录情况下,纳税人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式。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新版登录”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个人用户密码后,进行二次验证,可以使用短信验证码方式进入电局。 二、登录后的部分事项验证扫脸 已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发票票种核定、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需进行扫脸验证操作。 (一)使用“江苏税务”App 纳税人打开最新版本“江苏税务”App左上角扫一扫,会出现扫码框,此时扫码框下方有两个扫一扫的标记,左边是扫码登录,右边是刷脸认证,选择刷脸认证。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App 纳税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左上角扫一扫,会出现扫码框,直接扫脸通过即可。
16、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时提示“您当前为全电发票用票试点纳税人,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功能进行用票业务操作,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数字账户】时提示“无法访问此站点,此站点已被禁用”?
4月27日起,非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进行勾选操作,与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须纳税人额外学习。如继续在综服平台登录,会有相应提示,引导纳税人进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目前电子税务局首页已有弹窗通知公告,其中附件可以下载查看最新《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
17、我登录电子税务局发现没有企业密码,显示个人用户密码,该怎么设置个人用户密码呢?
电子税务局登录取消企业密码后,“企业业务”界面的密码为实名注册时的密码,也是“自然人业务”界面和“代理业务”界面的个人用户密码。 如果以前注册过江苏税务App自然人业务,那么就是江苏税务App的密码。如果以前注册过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的业务,那么就是原来使用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密码。如果都没有,那么就为身份证后六位。如果密码忘记,可以点击忘记密码找回。
18、个人发现“被收入”申报记录,如何进行申诉?
两种方式:第一,纳税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申报收入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按钮查询个税申报记录。若对某条申报记录存在异议,可直接在明细信息中,点击页面上“发起申诉”按钮发起异议申诉,税务机关将会及时受理。提交申诉后,通过【特色应用】--【申诉记录查询】,可以看到税务机关的办理情况。 第二,纳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或者点击【办&查】的【查询】-【收入纳税明细】。在查询列表页,点列表行,可查看对应的收入明细。在收入明细页点右上角【申诉】。选择申诉类型会带出补充说明模板,纳税人也可以删除模板,自行编辑,此时仅限制最少的填写字数,至少填写5个字符,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点击【提交】。点击提交后,系统判断纳税人历史是否已经对所选择的收入纳税明细数据发起过异议申诉,且被判定为申诉不属实。如果有,则给出提示“您已对【所得项目:XXX、税款所属期:XXX】的收入纳税明细发起过异议申诉且被判定为不实申诉,您可以前往“异议处理查询”查看反馈结果。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申诉?”,纳税人可以继续提交申诉。申诉进度情况,系统会通过站内信提醒纳税人,纳税人也可自行在“办&查”-“异议申诉”中查看。 特别提醒:申诉真实性责任由您个人承担,请仔细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19、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税款也已经退了或者补缴了,但是后来发现专项附加扣除少享受或未享受、符合其他扣除条件、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等情况,导致税款多缴了或者税款退少了,该如何处理?
情况1:未发起缴款或退税 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或“作废”重新申报。 情况2:已成功缴款或退税 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重新申报。 情况3: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正在审核。 解决方法:您可以对发起的退税申请进行撤销,撤销后按照情况1的解决办法更正原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 情况4: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 解决方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20、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错误了,如何进行修改与作废?
若发现已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误,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进行修改和作废。选择对应年度,进入详情页进行修改或作废。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进入“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21、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税款也已经退了或者补缴了,但是后来发现专项附加扣除少享受或未享受、符合其他扣除条件、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等情况,导致税款多缴了或者税款退少了,该如何处理?
情况1:未发起缴款或退税 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或“作废”重新申报。 情况2:已成功缴款或退税 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重新申报。 情况3: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正在审核。 解决方法:您可以对发起的退税申请进行撤销,撤销后按照情况1的解决办法更正原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 情况4: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 解决方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22、开具数电票的时候,江苏税务app扫脸一直提示授权文件异常,如何处理?
授权文件异常”是App没有获取手机摄像头等权限,处理办法可尝试卸载后重新安装并授权。
23、用人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或社保客户端做社保费申报时,提示申报失败,失败原因“存在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剩余保险的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或费额,请检查职工缴费工资或费额是否已全员申报。”,应如何处理?
可能存在部分职工的缴费工资未申报,建议纳税人重新进行所有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在确保成功后再进行社保费申报。
24、个人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者完税证明?
若需打印2019年1月1日后的《纳税记录》: 1.自2020年3月3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正式上线。登录后纳税人即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中的【特色应用】使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纳税记录为PDF文件,如未安装PDF软件,请先安装后预览;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在主页中【常用业务】下的【纳税记录开具】模块也可链接至【特色应用】频道进行办理。 2.进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纳税人点击【纳税记录开具】,进入开具条件录入页面;页面信息选择完成后,按钮点亮,点击【生成纳税记录】,通过校验后,后台开始生成纳税记录,同时,页面跳转到申请记录列表页面,申请记录列表页面可查询出所有渠道开具的纳税记录;对于制作成功的纳税记录,可以进行预览和保存;对于制作失败的纳税记录,可以重新制作;对于制作中的纳税记录,可以点击【刷新】,获取纳税记录最新的制作状态。 3.也可以凭身份证件原件到大厅打印《纳税记录》,代打印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若需打印2019年1月1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需前往大厅。
25、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26、企业收到了未申报提醒信息,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本期未申报的信息?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可通过“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日常申报”模块查询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
27、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失败,提示“申报表信息不能为空”应如何处理?
请您检查申报表中是否存在必填项为空,本期申报印花税时,需分别勾选按季申报和按年申报印花税税目后再进行申报缴税操作。
28、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中查询是否需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查看是否有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鉴定:如果有按年申报鉴定,则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没有税款也应零申报。如果没有,则为按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29、数电票开票时提示“访问数据支撑平台获取纳税人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不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处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 (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 (3)可能企业存在既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又有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形,但税控系统未按照正确的申报及抄报税顺序操作导致,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申报清卡操作; (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30、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发票额度如何申请?
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是当现有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发起的动态调整无法满足需求时,纳税人经实名验证后,可以通过补充提供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他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提交申请与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资料不齐全制发补正通知书,对于满足受理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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