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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专利权 / 保护范围 / 权利要求解释 / 主题名称 /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可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进行体系化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不同的术语指代相关概念时,一般应认为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
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
在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因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故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案件事实的查明情况,根据最大可能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合理分配和移转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官解读
张莹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承办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等,撰写的案例分析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曾获上海高院机关“十佳青年”等荣誉。
基本案情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共有28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为: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输入过程中,记录所述用户对句子的输入和对上屏词的选择操作,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所述用户字词对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用户字词;记录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出现的总次数,统计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建立用户多元库,将所述用户字词对及其相邻出现的概率保存到所述用户多元库。
2015年11月9日,搜狗公司公证购买了“onePlus 2”手机,发票开具单位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在该手机上预装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
搜狗公司诉称,两百度公司未经搜狗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作的百度输入法实施了搜狗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百度输入法中用户自造词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16-23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两百度公司、天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号为ZL200810113984.9)专利权的行为;
2、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
裁判结果
裁判思路
01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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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专利侵权的判断
技
术
特
征
结论
序
术
特
征
1
术
特
征
2
不等同
术
特
征
3
不等同
术
特
征
4
不等同
03
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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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全文
案例撰写人
张莹、陈健淋
案情介绍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共有28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为: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输入过程中,记录所述用户对句子的输入和对上屏词的选择操作,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所述用户字词对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用户字词;记录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出现的总次数,统计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建立用户多元库,将所述用户字词对及其相邻出现的概率保存到所述用户多元库。
搜狗公司公证购买了“onePlus 2”手机,发票开具单位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在该手机上预装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搜狗公司指控百度输入法中用户自造词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7、8、16、17、18、19、20、21、22、23的保护范围。
搜狗公司、两百度公司、鉴定人及法院均对百度输入法进行了测试。
搜狗公司诉称,两百度公司未经搜狗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作的百度输入法实施了搜狗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两百度公司、天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号为ZL200810113984.9)专利权的行为;
2.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
两百度公司辩称,百度输入法不包括用户二元库或者用户多元库,百度输入法用户词库记录了词的存储位置、词的类型、词的长度、词的频次和根据输入先后顺序录入的字,不记录词与词之间的关联关系,未统计用户输入自造词的总次数以及任一自造词出现的概率。百度输入法系免费软件,不存在搜狗公司的损失或者两百度公司的获利,搜狗公司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天熙公司辩称,搜狗公司在本案出示的发票为假发票,无法证明被控侵权的“onePlus 2”手机来自于天熙公司。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日作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集中于: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及相关技术特征的比对;二、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及相关技术特征比对
1、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
主题名称是前序的一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一般具有限定作用,但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产生了何种影响。
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为“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其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描述了完整的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技术方案,“建立用户多元库”的表述亦出现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故主题名称“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仅系对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技术方案的概括,限定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与涉案专利用户多元库均是用以存储用户自造词及其相关信息的词库,二者存储的用户自造词均需参与到智能组词过程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
2、“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技术特征范围的界定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可知,涉案专利对自造词中的二元关系作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发明效果。故“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字或词的组合;二是字或词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即谁与谁相邻。
而百度输入法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获取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其采用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用户自造词的技术手段。
3、“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的理解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权利要求和相关专利审查档案,“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应作如下理解:以二元对为例,二元概率是指二元信息的使用概率,即该用户字词对在用户所有可能输入的相邻字词对中出现的可能性,计算公式为T(A,B)/SUMBI,其与词频的含义不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将词频和概率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故本案中概率和词频不应解释为具有相同含义。因此“词频”和“概率”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故需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人应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控侵权软件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被控侵权的基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其完成上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被告需举证证明虽然实现了同样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但其采用了有别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C-2等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证明其采用的是用户自造词的技术方案。且两百度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控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因此,在搜狗公司进行相关实验后,两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评析
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基础。主题名称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其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也十分复杂,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则标准,本案进一步探索了主题名称限定作用的相关规则,对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一、主题名称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未对主题名称进行具体规定,对于什么是专利主题名称,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定义。《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2.2条规定,主题名称是对发明技术方案的一个总体概括,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对于主题名称的作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主题名称是前序的一部分。专利前序部分包含主题名称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专利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具有限定作用,但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产生了何种影响。
司法解释的制定者认为,前序部分具有限定作用,充分体现了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专利文件撰写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规定得较为概括,什么样的主题名称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主题名称如何具体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域外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美国关于专利主题名称限定作用的司法实践
美国司法实践对专利主题名称的关注最早始于1951年的Kropa v. Robie案件,美国的专利法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在美国专利法中,主题名称的作用是识别发明的种类,通常起到介绍发明的作用。如果一定要给出一个一般化结论的话,那么依据过去十年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主题名称大多被认为具有限定作用。长期以来形成的观点是,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是复杂的,有时候还需结合说明书及专利修改过程综合认定。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通常认为主题名称构成对专利权保护范围限制的情形有:
1、权利的撰写特征是:主题名称是对公知的现有技术的描述;使用“其改进包括”之类的用语;权利要求的主体是申请人认为新的构成要件或者步骤。
2、主题名称为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术语提供在先依据。主题名称的术语在特征部分出现或引用时, 从语法上看前序对于权利要求是关键的。
3、主题名称为权利要求注入了生命、意义和活力。
4、说明书和专利修改过程强调主题名称是专利的基本结构或步骤。
5、专利权人依据主题名称将专利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
反之,下列情形下,主题名称不构成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1.无需借助于主题名称,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主体部分完整地限定了发明。
2.主题名称是关于专利预期用途、目的或目标的陈述,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主体部分操纵步骤的差异。如果特征部分已经描述了一个结构完整的发明,前序只是陈述了发明的目的或用途,则前序无限定作用。
3.通过阅读说明书和专利修改历史,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打算把主题名称作为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4.方法专利中,要求保护的方法不需要操作主题名称中所述的结构术语。
通过梳理美国司法判例,我们发现专利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情形复杂多样。其中,既有确切可以适用的情形,如改进型权利要求,又有抽象适用的情形,如主题名称为权利要求注入了生命、意义和活力。
显然,这样一个抽象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具体认定。美国的判例为我们梳理专利主题名称的作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可行的视角,但因为美国的权利要求撰写和国内仍有一定的区别,我们在借鉴美国判例的基础上还需结合国内的司法判例进行进一步研究。
三、主题名称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类型化分析
相较于域外,国内对于专利主题名称的研究并不多。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专利诉讼不断增多,专利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逐步受到关注。通过对部分案例的梳理,我们试图以主题名称是否包含具体技术特征为标准,对专利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进行初步的分析归纳。
(一)主题名称包含技术特征的限定
如果主题名称涵盖了不能被权利要求的其它必要技术特征体现的技术内容时,主题名称中不能为其它技术特征涵盖的技术内容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具有限定作用,但是否产生实际的限定作用,还应当视该主题名称对主题具有何种限定。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之后,认为主题名称也体现具体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发明技术方案时会将主题名称中的技术特征一并考虑,则应认定主题名称中的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具有实际限定作用。
比较典型的例子有:
1、限定结构或功能的主题名称。如果主题名称中包含有为技术特征的限定词汇,例如主题名称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一种斜插组合式……” “具有保温层的……”等,则这些限定词汇已经构成实质性的技术特征,因而需要作为技术特征之一纳入比较。
2、主题名称将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别开来,主题名称对于描述发明是必需的。无论主题名称抽象和概括的程度如何,如其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意味着它具有了类似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地位或功能,则认定其具有限定作用具有合理性。
3、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具有重述或引用关系。权利要求的撰写讲求精确、精准、精炼,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则它们之间互相解释、互为基础的可能性就大为提高,这种情况下,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从语义理解的角度就难以切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其一体解读,无疑又具有了合理性。此时,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
4、说明书认为主题名称中的相关概念对于专利发明非常重要,或者在专利审查授权过程中,主题名称对于专利的创造性有一定的贡献。
(二)主题名称不包含技术特征的限定
主题名称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很多时候并不包含具体技术特征。主题名称一般与技术特征存在密切的关联,由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很难脱离主题名称确定的技术领域而独立存在,因此,主题名称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此时并非认为主题名称就是技术特征,这种限定应当是一种对技术方案的总括性的限定作用。属于对技术方案适用技术领域范围的限定,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
限定技术领域的主题名称常见于“一种用于……”模式,或者可以套用“用于……”的格式进行解读。例如主题名称为“一种感冒/中暑药物”,可以解读为“用于治疗感冒或中暑的药物”。又如,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可以解读为“用于电动车的控制系统”。既然产品权利要求中对应用领域的限定对确定申请主题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具有意义,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就不应当将他们忽略不计。但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主题名称中关于应用领域的限定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主题名称不包含具体技术特征,而仅以效果进行描述,这样的主题名称通常不会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如主题名称包含“高效……”“低成本……” 等表达技术效果的修饰词,这些修饰词不包含任何实质性的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实际的限定作用,无需考虑作为技术特征纳入比对。
四、仅系对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技术方案概括之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是否是技术特征的限定。
搜狗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并非涉案专利的前序部分,其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百度输入法软件亦是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其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两百度公司则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一审法院将“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认定为前序部分正确。百度输入法软件存储的是整词,不存储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不存在用户多元库,其是一种建立用户词库的方法,一审法院关于二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而非相同技术特征的认定无误。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其实质并未增加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亦不需要依赖主题名称来补充其完整性,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为“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其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描述了完整的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技术方案,“建立用户多元库”的表述亦出现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故主题名称“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仅系对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技术方案的概括,仅限定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可知,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及装置,通过对用户输入行为过程进行学习,对每个用户得到用户组词信息,从而利用用户组词信息使用户词真正参与到智能组词过程中。该用户多元库是与系统多元库相对应,用于存储用户输入的字词对和该字词对相关信息的词库。百度输入法软件包含了一种建立用户词库的方法,用户词库与系统词库、系统二元库相对应,用于存储用户输入的用户自造词和该自造词相关信息的词库,该用户自造词亦要参与到智能组词过程中。
故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与涉案专利用户多元库均是用以存储用户自造词及其相关信息的词库,二者存储的用户自造词均需参与到智能组词过程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
第10期
案例参考册
周周有精彩
聚焦精品案例 解读适法难点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知识产权审判庭
案例撰写人:张莹、陈健淋
责任编辑 | 邱悦、牛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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